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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给了我们公司一个重生的机会!人民检察为人民,法律虽然无私,执法者却有温情。”近日,泸州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彭某某送来了一封感谢信和一面锦旗,感谢纳溪区检察院对其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着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谨慎办理的原则,承办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面临的困境,提出建章立制、改善经营状况等建议,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听取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经全面审查,纳溪区检察院认为泸州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初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法对泸州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期纳溪区检察院已对同类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作出不起诉4件8人(含3个单位),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空间和营商环境。
近年来,纳溪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努力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构建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格局,担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把维护民企合法利益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着力点,在服务民营企业的“力度”和“精度”上下功夫,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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